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2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案件,所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因傷害案件,所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犯竊盜、傷害案件,經本院分別判決拘役三十日、五十日,併均宣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確定,各詳如附表之所示。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酌定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竊盜│傷害│以下空白│├────────┼────────┼────────┼────────┤│宣告刑│拘役30日。│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臺幣1,000元折算││││日。│日。││├────────┼────────┼────────┼────────┤│犯罪日期│民國95年12月10日│民國96年12月26日││├────────┼────────┼────────┼────────┤│偵查(自訴)機關│基隆地檢95年速偵│基隆地檢95年偵字│││年度案號│字第495號│第777號││├───┬────┼────────┼────────┼────────┤││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95基簡字第1224號│96基簡字第25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民國96年3月9日││││││││├───┼────┼────────┼────────┼────────┤││法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95基簡字第1224號│96基簡字第258號│││判決││││││├────┼────────┼────────┼────────┤││判決│││││││民國96年1月29日│民國96年4月9日││││確定日期││││├───┴────┼────────┼────────┼────────┤││基隆地檢96年執字│基隆地檢96年執字│││備註│第323號│第9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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