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60號原告 洪瑛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柏樂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劉柏樂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6萬56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7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