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17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易字第177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建宇 上列上訴人因恐嚇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1130號,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33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如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第一審仍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二、查原審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9日判決後,被告陳建宇雖於同年6月17日提起上訴,惟上訴書狀未附具體理由,僅稱不服判決,理由後補云云,而後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0年7月15日補提上訴理由書,復經本院於100年8月8日裁定命被告於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本院該裁定並於100年8月16日送達於被告由其親自收受,此有卷附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然被告迄今仍未補正上訴理由,其上訴顯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林孟宜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許雅淩中華民國10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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