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559號原告 潘青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莊明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4日
書記官楊均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