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簡附民字第2號

原告 鄧慧珍

訴訟代理人 陳明良 律師

被告陽亞㨗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原交簡字第5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惟琪

法官涂光慧

法官李敏萱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華瓊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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