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341號
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吳貴妹
被 告 林琪蓓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琪蓓間清償電信費事件,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
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