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指定親屬會議成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249號聲請人丙○○
甲○○丁○○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指定親屬會議成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附表所示之人為禁治產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程序費用由禁治產人乙○○負擔。
理由
一、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或處分,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得親屬會議之允許,民法第1113條、第1101條定有明文。次按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親屬會議會員,應就被繼承人之左列親屬與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尊親屬。(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同法第1130條、第1131條第1項亦有明文。復按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此觀同法第11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禁治產人乙○○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181號宣告禁治產在案,依法相對人之配偶即聲請人丁○○為法定監護人。因無法有效將禁治產人乙○○所有之不動產處分,故依法應由禁治產人乙○○之法定代理人丁○○經親屬會議之允許而代為處分,惟禁治產人乙○○之同輩血親及尊親屬均已經死亡,是召開親屬會議上,人數欲符合法定5人,確有困難,爰依民法第1132條之規定,聲請准予指定禁治產人乙○○之親屬丙○○、甲○○、 江山秀 、 陳馴龍 、 陳國政 為親屬會議之會員,以便召集親屬會議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3份及親屬會議會員名冊1份為證。
三、經核非訟事件法第158條規定:依民法第1132條所定,為禁治產人指定親屬會議會員事件,由禁治產人住所地法院管轄,因此指定親屬會議會員,應依民法第1132條之規定:「無民法第1131條規定之親屬,或親屬不足法定人數時,法院得因有召集權人之聲請,於其他親屬中指定之。」是依前揭規定,禁治產人之親屬,依民法第1131條規定,如法定人數不足時,法院得因有召集人之聲請,於其他具有「血親」、「姻親」關係之親屬中指定之。經查,本件禁治產人乙○○業經本院以96年度禁字第181號裁定宣告禁治產在案,又依民法第1131條所定之親屬,相對人乙○○之同輩血親及尊親屬均已經死亡無法擔任親屬會議會員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3份及親屬會議會員名冊1份為證,復據聲請人丙○○、甲○○到庭陳述無訛,堪信其為真實。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丁○○既為乙○○之法定代理人,依民法第1132條第1項,自得聲請法院指定親屬會議會員,爰依上開規定,指定禁治產人子女丙○○、甲○○、江山秀、女婿陳馴龍、陳國政為乙○○之親屬會議會員。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58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宗賢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素珍附表:
一、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永和市○○路○○號6樓)。
二、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中縣太平市○○路○段○○○巷○○弄○號)。
三、江山秀(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街○段○○○號)。
四、陳馴龍(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縣永和市○○路○○號6樓)。
五、陳國政(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街○段○○○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