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4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四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十一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六年度毒偵字第五六五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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