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65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未遂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四項之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以協議方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標行為未遂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二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第四八○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