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法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法字第14號聲請人甲○○關係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義大國際國民中小學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義大國際國民中小學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縣私立義大國際國民中小學(以下稱義大國際國民中小學)之現任董事長,義大國際國民中小學為因應業務需要,業經董事會決議將捐助章程第3條修正變更為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並經主管機關准許備查,爰依法聲請裁定准為並更章程以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為義大國際國民中小學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等在卷可稽,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變更處分,核無不合,先此敘明。又聲請人主張,為需要而由董事會決議修正捐助章程,並經主管機關高雄縣政府准予備查等情,業據提出會議記錄及章程修正對照表與高雄縣政府96年4月4日府教國字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佐,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所聲請核准變更後之章程條文,與該財團法人設立之目的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其聲請修正變更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勇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4月27日
書記官吳韻芳附表:
┌────────┬─────────┬───────┐│修正條文│原條文│修正說明│├────────┼─────────┼───────┤│第三條│第三條│為學校整體發展││本財團法人設立之│本財團法人設立之目│,回應家長需求││目的,為遵照國家│的,為遵照國家教育│,本校擬申請附││教育政策暨現行教│政策暨現行教育法令│設幼稚園,爰修││育法令之規定,辦│之規定,以民族精神│改第三條後段等││理國民中學,國民│教育及國民生活教育│文字,以符法令││小學及幼稚園等教│為中心,為國儲才,│規定。││育,為國儲才,並│並謀其健全發展。│││謀其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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