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破字第1號聲請人 李三能 現於嘉義監獄受刑中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裁判費。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未據繳納程序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5日內補繳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該項裁定已於107年
7月3日送達聲請人,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上開裁定、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一庭法官周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12日
書記官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