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張明修 視同上訴人即原告 張明堂
張豐田 張明進 夏玉萍 夏敏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振江張益維張黃貿張益士張高嘉陳張碧葉張振森 間請求移轉不動產所有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7年6月26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472,3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1日
書記官林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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