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原告 敬宜鑫
敬凱涵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敬麗瓊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敬宜鑫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貳仟零捌拾陸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原告敬凱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伍拾壹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2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原告起訴狀請求之金額,本件原告敬宜鑫、敬凱涵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139,113元、3,487,940元,分別應徵如主文所示之裁判費。茲限原告2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訟。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紀文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3日
書記官郭人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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