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118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福奇
羅宜佩 敬宜鑫 敬凱涵 兼上4人法定代理人 敬麗瓊 上列上訴人與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及上訴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上訴聲明或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加徵10分之5之裁判費,此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及第4款、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所明定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惟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固於民國107年5月28日提出民事上訴狀,惟僅表示不服原判決,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包括對於原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正或繳費,即駁回上訴。又關於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上訴人如係就其敗訴部分提起全部上訴,則原判決駁回上訴人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4,354,5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246元(然若非全部上訴,請依聲明不服程度之可得利益計繳第二審裁判費),併予敘明。此外,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中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雖非前揭法定不合法上訴之裁定駁回事由,仍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附此敘明。
三、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禎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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