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66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660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俊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224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俊良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MDMA壹粒(驗餘淨重零點貳柒柒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俊良之素行尚可、犯罪之動機、目的、其智識程度為大學畢業、所生危害非鉅、持有毒品之數量及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扣案之MDMA(搖頭丸)
1粒(驗前淨重0.2780公克,驗餘淨重0.2775公克),係屬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檢驗取樣之
0.0005公克,因已用罄滅失,自無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庭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怡靜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偵字第22497號被告陳俊良男26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號11樓之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俊良明知MDMA(俗稱搖頭丸)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2年6月14日凌晨3時許,在臺北市信義區之LUXY夜店內,以新臺幣400元之代價,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買第二級毒品MDMA1粒(驗餘淨重0.2775公克)而持有之。嗣於102年7月4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街○○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MDMA1粒(驗餘淨重0.2775公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本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㈠被告陳俊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㈡扣案之MDMA1粒(驗餘淨重0.2775公克)。
㈢扣押物品目錄表、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7月
31日出具之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各1紙、扣案之MDMA照片1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至扣案之MDMA1粒(驗餘淨重0.2775公克),請依同法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09月18日
檢察官陳建良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10月02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