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簡字第3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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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簡字第330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廖武雄 、 廖文雄 、 廖麗子 、 廖錦鳳 、 吳達雄 、吳
哲欣、 吳坤侑 即 吳坤欣 、 吳宛娣 等8人(下稱被告廖武雄等8人)
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5,289元
(計算式如下:【639×3,300+387×3,300×1/3+117×3,
300+9,557×970×364/9,993+6,325×970×156/37,470+
180,900+11,700+27,998+10,128+10,000】÷5=705,28
9,小數點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扣除
已繳納裁判費3,75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960元。
二、又原告係主張對被告廖文雄有債權,因而代位被告廖文雄訴
請分割被告等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鄉○○○段804、805
、387-2、387-3、387-8地號土地及其他遺產,而原告既以
債權人之地位,代位債務人廖文雄提起本訴,參照最高法院
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決議內容,自無再將被代位人廖
文雄列為本件被告之必要,則原告是否仍有將廖文雄列為本
件之共同被告,併對其等訴請分割遺產,請自行斟酌是否撤
回此部分訴訟,以免於法無據,而遭本院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