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7年度六簡字第3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六簡字第317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李韋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