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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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23號
上 訴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許宗賢 、 王秀琴 、 許宗源 、 許德惠 等間塗銷
所有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台幣肆拾柒萬陸仟肆佰貳拾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