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29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7年度板簡字第2298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一敏
訴訟代理人  陳彥鳴
被   告  陳羽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7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駕駛0700-UZ號自用小客車,於民國106
年2月24日17時52分許,行經新北市○○區○○路與千歲街
口時,因違反號誌行駛之過失,撞擊由原告所承保訴外人林
倢如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
),致系爭車輛受損,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派員
處理在案,被告對於此事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按「因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
之價額。」、「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
,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6條、第191條之2分別
定有明文。系爭車輛經送銘德汽車有限公司修復,維修費用
為新台幣(下同)339,902元(含工資53,679元、零件286,2
23元),業經原告按保險契約理賠完峻,並依保險法第53條
第1項規定,取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被告之請求權。為
此爰依侵權行為及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訴請被告給付原
告修復費用339,90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行照、駕照、道路交通事
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估價單、統一發票及車損照片等件各乙
份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
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認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法第19
6條定有明定。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查依系爭車輛維修清
單上所載之維修項目,核與該車所受損部位相符,堪認上開
修復項目所須之零件及工資共計339,902元(含工資53,679
元、零件286,223元),均屬必要修復費用無誤;又系爭車
輛104年3月出廠(推定為3月15日),有行車執照影本在卷
可稽,至106年2月24日受損時已使用1年11月又19日,依「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95條第8項規定,固
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
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
算之,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故以2年計,惟零件費用286
,223元,係以新品換舊品,揆諸前述,應予折舊。本院依行
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
爭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五年,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是以
上開零件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為113,963
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此外,原告另
支出修車工資53,679元,無折舊問題,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
之修車費用,共計167,642元(計算式:113,963元+53,679
元=167,642元),即屬有據,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尚乏依據,應予駁回。
五、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及保險代位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給付167,64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1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3
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
書記官謝淳有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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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286,223×0.369=105,616
第1年折舊後價值286,223-105,616=180,607
第2年折舊值180,607×0.369=66,644
第2年折舊後價值180,607-66,644=113,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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