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勞簡字第68號
上 訴 人 董志剛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雅舍小品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付資遣費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參拾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