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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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二七號
原告乙○○○原告鈦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原告與被告菲益企業有限公司、甲○○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陸仟柒佰捌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叁佰伍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