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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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八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九八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