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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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附民字第4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四OO號
原告乙○○○流行服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馨文 被告甲○○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三三四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
法官蔡如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