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97號原告 陳俊武 即泳泰永金行被告龍泰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政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35,452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6,24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