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11號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吳文娟 被告昌弘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騰鈞 (原名 黃弘鈞 )被告 莊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捌拾壹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昌弘有限公司(下稱昌弘公司)於民國103年11月20日邀同被告黃騰鈞(原名黃弘鈞)、莊雅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在被告昌弘公司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限額內願連帶負全部清償之責任。嗣被告昌弘公司於103年12月2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如附表所示,合計1,00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利息各如附表所示,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係約定於每月2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借款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現為2.58%)加年率1.75%按月計息(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4.33%),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而如附表編號3、4所示部分,則約定於每月19日按月付息,借款本金共分32期償付,以每月為
1期,自105年11月19日起按期平均攤還,借款利息按原告公告之「基準利率(季調)」(現為2.58%)加年率0.9%按月計息(目前適用利率為年利率3.48%),並於計價利率調整時隨同調整,原約定加碼幅度不變;且各筆借款均約定若未依約繳付利息或到期不履行時,除按上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另約定被告昌弘公司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被告昌弘公司自106年4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付利息,迄今尚積欠原告本金481萬9,000元及約定之利息、違約金,依約前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清償借款。而被告黃騰鈞、莊雅雯既為各該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負連帶清償之責。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約定書、借據、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放款利率代碼表、貸款逾期未繳通知函及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5至23頁、第45至46頁)。本院依上開資料所載清償期限、方式、利息、違約金及受償數額審核結果,確與原告主張之事實相符。又被告均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實,應可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原告全部勝訴,訴訟費用即裁判費4萬8,718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4月26日
書記官王楨珍┌─────────────────────────────────────────────────────┐│附表:│├──┬──────┬───────┬──────┬────────────┬───────────────┤│編號│初貸金額│借款期間│尚餘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新臺幣)├─────┬──────┼───────┬───────┤│││││年利率│起迄日│逾期6個月以內│逾期超過6個月││││││││按原利率10%│部分按原利率20│││││││││%│├──┼──────┼───────┼──────┼─────┼──────┼───────┼───────┤│1│3,500,000元│103年12月2日│422,800元│4.33%│自106年4日│自106年5月6│自106年11月6││││起至106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6年11│日起至清償日止││││2日止│││日止│月5日止││├──┼──────┼───────┼──────┼─────┼──────┼───────┼───────┤│2│1,500,000元│103年12月2日│181,200元│4.33%│自106年4日│自106年5月6│自106年11月6││││起至106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6年11│日起至清償日止││││2日止│││日止│月5日止││├──┼──────┼───────┼──────┼─────┼──────┼───────┼───────┤│3│3,500,000元│105年10月19日│2,950,500元│3.48%│自106年4月│自106年5月20│自106年11月20││││起至108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6年11│日起至清償日止││││19日止│││日止│月19日止││├──┼──────┼───────┼──────┼─────┼──────┼───────┼───────┤│4│1,500,000元│105年10月19日│1,264,500元│3.48%│自106年4月│自106年5月20│自106年11月20││││起至108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起至106年11│日起至清償日止││││19日止│││日止│月5日止││├──┼──────┼───────┼──────┼─────┼──────┼───────┼───────┤│合計│10,000,000元││4,819,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