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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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聲字第125號聲請人 林慶壽 相對人 黃俊彥 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61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鈞院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61號准予相對人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2,129,85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並以109年度司執全字第44號強制執行扣押查封聲請人財產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向鈞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二、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調閱本院109年度執全字第44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書記官許庚森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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