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46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四六八四號
聲請人壯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八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九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宏寰貿易股份有限公│第一銀行大安分行│九十年一月十九日│叁拾肆萬伍仟柒佰│SA五八八九八九││││司 邱淑治 │││捌拾叁元│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