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5號原告 陳文忠 訴訟代理人 毛英富 律師被告 陳紅棗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萬2,992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伊為祭祀公業三官大帝派下員,應繼房份為1/10,而該祭祀公業總財產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億1,381萬3,980元(①坐落臺北市○○區○○段○○○號土地186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161,000元/平方公尺=29,946,000元②坐落臺北市○○區○○段○○○○號土地242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204,190元/平方公尺=49,413,980③坐落臺北市○○區○○段○○○○號土地214平方公尺×起訴時公告現值161,000/平方公尺=34,454,000元;29,946,000元+49,413,980元+34,454,000元=113,813,98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138萬1,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2,232元,原告僅繳納10萬2,992元,尚欠9,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