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家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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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家再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再字第4號再審原告 崔啓修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 鄧麗珠 間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本院103年度家上易字第19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49,4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37,882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千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書記官高瑞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