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簡附民字第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36號原告 謝天來
謝文贊 謝文惠 謝文勝 被告 劉仲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呂寧莉
法官陳雯珊法官吳元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玉佩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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