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勞訴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勞訴更一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吳玉婷 送達代收人 鄭文菁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7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新營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4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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