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4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安
法官陳海寧法官柯雅惠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唐淑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