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8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84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何威儀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肆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4年5月4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94年8月4日起延長羈押1次。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民國94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何俏美法官丁俊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慧瑛中華民國94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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