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9號原告乙○○被告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月12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5年1月19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回證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附卷可稽,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7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8日
書記官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