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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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3214號債權人富山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傳翔 債務人華齊電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