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07號原告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複代理人 張錦春 律師被告歐連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蕭世光 律師複代理人 章修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程怡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書記官華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