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99號原告京杰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紀復儀 律師
甲○○律師被告天悅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濬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契約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壹佰柒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1年11月14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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