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審法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審法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法字第137號聲請人 廖祝 即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改革宗長老會忠孝教
會之董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改革宗長老會忠孝教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改革宗長老會忠孝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改革宗長老會忠孝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改革宗長
老會忠孝教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台北市政府民政局於民國75年6月3日以(75)北市民三字第29995號函設立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75年7月1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50冊第9頁第1165號)。茲為配合台北市信義區公所98年2月18日北市信民字第09830425300號函,乃提請第4屆第1次董事會議決議,補充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並提出新舊章程對照表、第4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紀錄、法人登記證書等件為證。
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台北市基督教改革宗長
老會忠孝教會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件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8月21日
書記官曾靖雯附件:
┌──────────────┬──────────────┐│修正後條文:│原條文:│├──────────────┼──────────────┤│第五條│第五條││本法人設置董事七人,除第一屆│本法人設置董事七人,除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指定之,第二屆以│董監事由捐助人指定之,第二屆││後係由上屆董事推選產生,並由│以後係由上屆董監事推選產生,││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內綜│並由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長,對││理全會事物,對外代表本法人。│內綜理全會事物,對外代表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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