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2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三八一號
聲請人乙○○
甲○○○丁○○兼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戊○○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六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㈠票號GA17607,面額新臺幣伍拾萬元壹張;㈡票號FA18065、FA18066、FA18067、FA18068、FA18069,面額新臺幣均為新臺幣壹拾萬元,共新臺幣壹佰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另依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八十八年度裁全二字第八六三五號民事裁定,曾提供第一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㈠票號GA17607,面額新臺幣(下同)五十萬元一張;㈡票號FA18065、FA18066、FA18067、FA18068、FA18069,面額均為十萬元,共一百萬元為提存物,而為假扣押,並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二六一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該事件假扣押之裁定,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聲字第三三三號民事裁定撤銷確定,聲請人並已聲請撤回該假扣押之執行,該假扣押事件業已終結,且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並提出撤銷假扣押裁定、撤回強制執行聲請狀、提存書、存證信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為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請求返還提存物。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事件、假扣押事件等全部卷宗查核屬實,又相對人迄今尚未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庭查詢簡覆表五紙附卷可參,從而依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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