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6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1636號上訴人 楊偉宏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第二審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2867號,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92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查第三審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已逾上述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第三審法院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82條第1項、第395條後段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楊偉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原審論處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刑(處有期徒刑)及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刑之判決,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提起上訴,並未敘述理由,迄今逾期已久,於本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後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邵燕玲
法官呂丹玉法官吳進發法官謝靜恒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