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簡字第112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28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   告  劉城谷
       劉恬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繼承人 劉建宏 之繼承人劉城谷及劉恬君為劉建宏之承
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但於有訴
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
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
173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04年10月5日提起本件訴訟,被告劉建宏於
104年11月4日死亡,而被繼承人劉建宏之全體繼承人為劉
城谷及劉恬君,均未向本院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
程序之進行,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劉城谷及劉恬君為
被繼承人劉建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書記官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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