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252號債權人 王英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伊果有限公司江順昌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詳述原因事實及請求依據(聲請狀原因事實僅記載對債
務人伊果有限公司請求之原因事實,未敘明對債務人江順昌請求之原因事實)。
㈡聲請狀附表之發票人「 吳明祥 」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對債務人伊果有限公司、江順昌是否請求連帶給付。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7月14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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