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1年訴緝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緝字第2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峻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峻偉於入監服刑之日起停止羈押。
理由
一、被告廖峻偉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為確保本案審理程序之順利進行,而認有羈押之必要性,於民國101年6月2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因另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
101年度台上字第2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並移送執行,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
6日來函洽借被告送監執行,有101年7月6日 雲檢文強 10
1執助462字第18136號函1份在卷可考,嗣經本院於101年7月23日,以雲院通刑行決101訴緝23字第07024號函,函覆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同意先予執行被告上開案件應執行之徒刑,而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於101年
7月26日核發執行指揮書,此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助強字第462號執行指揮書1份附卷可參,是本院認被告於入監服刑期間,暫無羈押之必要,爰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楊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1年8月6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