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埔刑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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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埔刑簡字第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脫逃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3年度埔刑簡字第2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來賜上列被告因脫逃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邱來賜依法拘禁之人脫逃,未遂,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邱來賜前因涉犯竊盜等案件,自民國102年8月26日起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灣南投看守所,乃依法拘禁之人。嗣於同月30日14時26分許,邱來賜因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南投地檢署)檢察官偵辦南投地檢署102年度毒偵字第87
9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2年度偵字第2940號竊盜等案件,自法務部矯正署南投看守所提訊羈押中之邱來賜至南投地檢署第三偵查庭進行訊問,於同日14時55分訊問完畢後,邱來賜竟基於脫逃之犯意,趁在庭法警 林松 立將其解還步出該偵查庭後門之際,突自該偵查庭往左側逃逸, 林松立 見狀,旋即緊追其後,迨邱來賜奔跑至往3樓玻璃管制門,為該管制門擋住,邱來賜乃欲往下衝,林松立即以身體阻擋並將邱來賜推回管制門平臺附近,之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偵查佐 黃海榮 抵達,2人同時撲向邱來賜,合力將邱來賜制伏,邱來賜始未得逞。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邱來賜於偵查中之自白。
㈡證人即南投地檢署法警林松立於偵查中之證述。
㈢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7張。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邱來賜所為,係犯刑法第161條第4項、第1項之脫逃未遂罪。
㈡又被告已著手於脫逃犯行之實行,尚未脫離南投地檢署法警
監督範圍即為該署法警阻止,而未發生脫逃之結果,為未遂犯,本院審酌上情,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爰審酌被告因案羈押後,猶圖脫逃,竟利用至南投地檢署開
庭之機會,伺機脫逃,惡行不輕,所為有害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惟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應適用之法條: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
㈡刑法第161條第4項、第1項、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埔里簡易庭法官吳金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61條(脫逃罪)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1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