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2號聲請人 郭娟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趙思芸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婉淑┌─────────────────────────────────────────────────┐│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財團法人台灣省日月│南投縣魚池鄉農會│102年4月27日│8,607元│FA0000000││││潭文武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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