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55號原告 幸子堯 法定代理人 谷秀美
幸金秋 訴訟代理人 許元興 被告 吳盛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陳鈴香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