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債務人 曾毓婷 (原名 曾鈺鈴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預納新臺幣貳仟元到院,並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茲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且聲請人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預納及補正,依上開說明,即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錦秀附表:
㈠倘聲請人除曾治緯外仍有其他兄弟姐妹,則請提出其等最新全戶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
㈡聲請更生前2年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
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㈢聲請人目前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之明細表(包括膳食、衣
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開支、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房租等)及其計算標準,並提出證明文件或單據(僅須補正尚未提出之部分)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㈣列表說明聲請人自95年至102年間之收入數額,包括基本薪
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並提出證明文件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㈤由雇主所出具聲請人之在職(包括起迄日、職稱)及薪資證
明(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文件,並說明有無提供住宿、膳食、交通工具。又聲請人倘有其他兼職收入,並應提出相關薪資收入證明。
㈥列表說明目前每月扶養父母之必要費用明細,並提出相關單
據(僅須補正尚未提出之部分)整理成冊到院供核。另其他兄弟姊妹每月負擔扶養父母之金額若干,亦應一併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單據。
㈦聲請人及 曾傳丁 、 郭孟珠 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
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95年1月1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前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帳戶及帳號)。
㈧聲請人全戶有無領取任何補助金(如:教育補助、低收入戶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期間、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㈨聲請人、曾傳丁、郭孟珠投保全民健康保險資料;及曾傳丁、郭孟珠投保勞工保險資料。
㈩列表說明以聲請人、曾傳丁、郭孟珠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之
所有保險單及現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其名稱、種類?每月(年)繳納保險費金額?若已終止保險契約,則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並提出相關資料整理成冊到院供核。
聲請人及曾傳丁、郭孟珠最近2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聲請人之95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曾傳丁、郭孟珠、曾治緯外及其他兄弟姐妹之95至10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後何
時毀諾?請具體說明有無「債務人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連續3個月低於協商成立之還款方案應清償金額」之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有困難?並提出相關證據以供本院審酌。
聲請人毀諾後,是否曾與其他債權人另行個別協商?若有,
協商之情形為何?協議之方案?若無,理由?並提出相關資料到院供核。
說明積欠本件金融機構債務之原因為何?是否有收入減少或
支出增加以致無法清償銀行款項之事由,並提出證明文件。說明如法院裁准更生,聲請人將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
案以清償債務,並提出聲請人目前可負擔之還款方案,及相關證明資料(更生方案倘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