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7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26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違禁物事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6年度聲沒字第
150號、96年度毒偵字第3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壹玖玖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31
5號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惟該案中扣案之安非他命毛重0.1990公克(淨重0.0010公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禁止持有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關於沒收之規定,其他法律或刑法分則有特別規定者,應優先於刑法總則第38條沒收規定之適用,而查獲之第2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扣案之物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1條第2項之規定,係禁止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何怡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書記官鄭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