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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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29號
96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 邢建緯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129、242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蔡志宏法官羅貞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97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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