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353號聲請人 邱陳
11樓之被繼承人 邱眞誠 生前在中華民國最後住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5日所為之裁定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正本關於「聲請人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聲請人 邱陳龑 」。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8年10月15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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